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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733/2021-00007 文件编号: 台政发〔2021〕16号 发布机构: 台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08-17
主题分类: 教育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意见 服务对象分类: 无特定对象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 台州网 发布时间: 2021-07-20 09:08 浏览次数:

台政发〔202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维护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一)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把握正确办学方向。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二)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把思想政治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德育课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思想政治工作水平。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扎实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不断增强广大师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创新体制机制

(三)建立分类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申请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现有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前正式设立的)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继续办学或者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于2022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

(四)实行分类收费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办学成本以及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等因素制定基准价。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允许在基准价基础上最高上浮30%,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在浮动幅度内自主确定,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对应的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五)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鼓励社会资金进入非义务教育领域举办优质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支持公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六)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应在学生和教职工权益优先、全面保障的基础上,由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提出财务清算和师生安置方案,保证有序退出。各地要结合实际,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依法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扶持政策

(七)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地要建立完善公共财政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办法,重点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扶持,包括对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教师培训经费、民办学校教师事业养老保险费用等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可通过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方式依法给予支持。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逐步建立以“经费标准化”为主要内容的扶持政策。

(八)创新扶持方式。各地可根据国家关于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支持成立相应的基金会。基金会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接受和管理捐赠资金,组织开展各类有利于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

(九)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符合税法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十)培育优质民办教育资源。各地政府要制定精准的激励引导政策,促进现有民办学校整合提升。支持社会力量引进和举办非义务教育品牌优质民办学校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继续鼓励不改变公办中小学公益属性的前提下委托优质民办学校管理;鼓励优质民办学校强强联合,实行集团化办学。

(十一)保障依法自主办学。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可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民办中小学校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培训活动。

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同级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公民同招,阳光录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学校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招生;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应主要在办学所在地招生,经上级主管部门统筹调配跨区域招生的计划应纳入学校总体招生计划。

(十二)保障民办学校学生权益。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政府资助、毕业生就业及户口办理、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权利。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十三)提升教师师德素养。民办学校要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师德教育、宣传、考核、激励、督促等为一体的长效机制,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制”。民办中小学教师要加强自身修养,做品德高尚、业务精湛、党和人民群众满意的新时代人民教师。

(十四)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民办学校教师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进修培训、科研课题申报、评优评先、国际交流、教龄和工龄计算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应当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和各种待遇。

民办学校应依法组织教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和大病保险,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十五)加大教师培训力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要参照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标准,足额提取教师培训经费,保障学校教师达到专业发展培训要求。对于民办学校根据市、县教师培训计划派出教师、校长参加培训的,其培训费由同级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

(十六)完善民办学校教师流动机制。鼓励支持公办学校在编教师流动到民办学校工作。流动教师应与公办学校依法解除或终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所在公办学校应协助做好人事劳动关系接转等手续,并按规定报同级教育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备案。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以外,不得限制教师流动。原公办学校在编教师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后,可按有关规定选择继续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十七)完善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探索实行独立董事(理事)、监事制度。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十八)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各地要将民办教育纳入教育督导工作范畴,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条件、教育质量、办学行为、师生权益保障、经费使用、资产管理、安全稳定等方面的督导检查。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要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十九)规范招生行为。民办学校应自觉维护地区招生秩序,严禁提前招生、掐尖招生、违反规定变相考试选拔等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教育生态。民办学校的招生办法、低于录取线招生、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报主管部门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与备案的内容一致。对超计划招生、招生不规范的民办学校,主管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并调减招生计划,直至暂停招生,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二十)规范学校收费。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学期或学年收费,民办幼儿园可以按月或学期收费,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民办学校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应在招生报名开始前不少于30天向社会公示,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严禁民办学校以各种名义向学生、家长、社会集资或变相集资。对违法违规收费、集资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学校举办者的责任。

(二十一)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投入的资产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和评估机构评估后,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依法建立和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设定会计账簿。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年度预、决算报告须向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要重视校园安全工作,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保卫机构,完善安全防控体系,加强对学生的服务与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订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二十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发展民办教育的责任,切实履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职责,把民办教育事业纳入本地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规划和管理,将支持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作为各级政府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民办学校的管理坚持“谁审批、谁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十四)强化部门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由教育部门牵头,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人民银行、税务、银保监、证监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完善制度政策,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

(二十五)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各地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实施数字化改革,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清理涉及民办教育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禁法外设权。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明确工作时限,规范行政许可工作,及时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服务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六)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支持民办教育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托各类专业机构开展民办学校咨询服务等工作。支持行业组织积极开展民办教育政策研究,为深化民办教育改革提供政策支持。

(二十七)加强宣传引导。加快民办教育综合改革步伐,总结推广先行试点地区和学校的成功做法与先进经验。加大民办教育宣传力度,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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