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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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招投标管理部门,杭州市园文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完善招投标监管体制 (一)理顺招投标监管体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负责指导督促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担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综合机构(以下统称“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本区域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处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原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的房建市政领域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职责,由项目属地设区市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设区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将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职责下放至县(市、区)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涉及跨县(市、区)的省重大建设项目由各设区市招投标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涉及跨设区市的省重大建设项目由省建设厅统筹协调。 (二)统一信用评价体系。省建设厅负责建立健全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全过程监管机制。各地招投标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办法,不得自行制定发布信用评价办法;要科学设置信用评价等级标准,合理应用信用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可作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投标评审因素;要依法限制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三)加强多跨协同治理。各地招投标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监管,规范各方主体行为;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发展改革、公安、司法、审计、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单位的协同配合和数据共享,完善向纪检监察、公安、检察、审计等单位移送案件线索的标准和程序,加强案件协查配合,建立反馈机制,形成工作闭环,提升多跨协同治理效能。 二、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四)建立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制度。尊重和保障招标人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自主权,保障招标人依法设定投标资格、技术商务条件、资格审查办法,以及选择评标办法权利。省建设厅要发布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引导招标人压实组织招标、定标、处理异议、结果审查、合同履约等方面责任;要积极建立招标文件合法合规承诺制度,在招标开始前招标人向属地招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承诺书。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要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认证服务及交易工具等;要建立健全招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清单中规定的法定责任,健全评标全过程记录且可追溯的定标程序,加强招投标全过程档案管理;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五)严格落实依法必须招标要求。对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招标人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对图纸等技术资料不确定、不齐全的招标范围内工程内容,招标人应设立暂估价,暂估价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估算价的20%。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在总承包招标文件中约定合理的总承包服务费用标准及包含的配合服务内容,总承包人不得另行向分包人收取总承包服务费已包含的配合服务费用。暂估价项目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范围的,可采用总承包企业招标或招标人和总承包企业共同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六)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要严格落实招投标“七个不准”要求,要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要求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条件中不得另行设置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资质要求;同一招标项目有多项投标资质要求的,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招标人应科学确定建设工期和工程造价,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风险控制价,下降幅度由招投标管理部门定期测算并向社会公布,引导招标人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三、加强招投标全过程监管 (七)提升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各地要建立健全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强化行业自律,提升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能力、服务质量,规范市场行为;要完善招标人根据委托合同管理约束招标代理活动的机制,建立招标代理服务质量评价机制。招标代理机构要积极培育代理业务相关专业人才,加强日常培训教育,提升专业服务水平。各地要积极建立差异化管理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招标代理机构评价结果和服务质量,鼓励招标人在委托招标代理业务时优先选择服务质量好的招标代理机构。 (八)严格规范投标人行为。投标人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资质动态核查结果“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参与相应资质的投标活动;不得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投标活动。中标人应及时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九)加强评标专家管理。省建设厅按照“统一建设、分类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原则,负责房建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入库管理,并统一纳入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要实行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规范入库评标专家资格条件,明确入库程序,严格资格审查,择优选择入库评标专家。各地要规范评标专家的抽取,依法保障评标专家独立开展评标,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终身负责;要加强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建立健全评标专家业务培训、廉洁教育、保密管理、考核评价等机制,及时清退不合格评标专家。 (十)强化市场现场联动。各地招投标管理部门完善建筑市场、质量安全、工程造价、招投标等相关职能机构联动机制,将标后履约情况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加强合同履约监管;要重点检查合同签订、合同变更、人员变更、合同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以及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情况;要强化市场与现场联动,及时将履约情况纳入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进行评价。 (十一)加强资质动态核查。对在我省参与招投标活动、承揽工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实施动态核查,重点核查资质标准对应的注册建造师条件。对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动态核查结果为“不合格”,并限期整改。企业整改期间不得在我省参与相应资质的招投标活动,不能承揽新的工程。招标人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若中标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资格、业绩等条件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并在合同条款中约定项目负责人变更的违约责任。各地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核人员变更时,对原项目负责人所在企业的资质开展动态核查。 四、优化招投标营商环境 (十二)统一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省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房建市政领域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要总结提炼各地现有评标办法,归纳形成全省统一的、适用不同工程类别的多种评标办法供招标人使用;对各地有创新、有成效的评标办法,可纳入全省统一的评标办法管理。已有全省统一示范文本或评标办法的,各地不得自行制定发布并要求招标人使用。 (十三)建立政策文件目录管理制度。省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政策文件目录,并通过招投标管理系统公布。各地招投标管理部门制定的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政策文件要统一纳入目录管理并动态更新。政策文件制定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落实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要求,不得干涉招标人、投标人自主权,禁止在区域、行业、所有制形式等方面违法设置限制。 (十四)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投标的政策体系。各地要优化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举措,支持建筑业中小企业参与招投标,构建更加公平、透明、高效的招投标环境。鼓励建筑业示范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促进企业间优势互补、资源融合。 (十五)严厉打击招投标违法行为。各地招投标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依法查处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以行贿方式谋取中标,以及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要结合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双随机”检查,开展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要加强部门协同,形成监管合力,及时曝光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做好招投标投诉处理工作。 (十六)加强交易中心规范建设。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健全交易场所、平台、系统、数据库,为招投标监管提供支撑。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应设置独立的监控区,通过音视频监控评标全过程的监管模式;要规范隔夜评标管理,为隔夜评标提供便利条件,做好配套服务保障。 五、建立健全招投标数字化监管体系 (十七)建立招投标管理系统。省建设厅负责建设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系统,归集各地招投标活动交易数据,搭建日常监管功能模块,做好与“浙里建”等系统对接,加强分析、研判、预警,形成全链条数字化监管体系。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根据招投标管理部门需求,及时做好数据共享和系统完善等工作。各地招投标管理部门要按照“受理、处置、反馈、督办”要求,做好预警信息处置工作。 (十八)推进招投标数字化监管。各地招投标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招投标监管方式改革创新,推动现场监管向数字化监管转变。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统筹本辖区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数字化平台建设,提高集约化水平。各地要探索通过数字化手段对投标人资格、业绩、信用等客观量化指标进行辅助评审,减少人工评审自由裁量权,提升评标质量效率。 六、其他事项 (十九)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发展,对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并将装配式建筑业绩作为评标评审因素。 (二十)本意见于2024年11月8日起实施。园林绿化工程可参照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4〕9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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