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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教育收费政策问答

信息来源: 计划与财务处 发布时间: 2022-09-13 08:33 浏览次数:

一、学前教育

1问:幼儿园可以向入园幼儿收取哪些费用?

答: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教费(含住宿费,下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代管费用(简称代管费)。

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包括:伙食费、课外活动费、体检费、生活用品费。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按实际服务成本核定,不得营利。已列入保教成本的,或地方财政已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的公办幼儿园,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

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外,不得再向幼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另行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减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以开办兴趣班、实验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2问:孩子上幼儿园时间不足一个月,是不是仍然要交一个月的费用?

答: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家长可向幼儿所在园申请退费。幼儿园应按幼儿的实际在园时间计算应收保教费,多余部分退还幼儿,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不足15天的按15天计算,超过15天的按1个月计算。幼儿园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应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幼儿。由于幼儿园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或虚假招生简章以及不履行事先约定等原因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

二、义务教育

3问:小学、初中收费有哪些规定?

答:小学、初中是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收取学费、杂费,除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和补办证、卡工本费,以及家长自愿让孩子参加课后托管服务收取托管服务费外,学校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否则为乱收费项目,学生家长应予拒绝缴费。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含教科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其中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各地价格、教育权限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跨学期预收;家长自愿让孩子参加暑期托管服务的托管服务费、伙食费,以及补办证、卡工本费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除上述收费项目外,学校不得另行设置项目强制向学生收取费用。

4问: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校对住校生开展的周末、小长假托管,以及对通读生设立“晚自修”进行收费是否合规?在正常教学时间内开设日语、小提琴等文化艺术体育类课程,冠之以选修课之名在学费之外加收选修课费用是否违规?

答:以上均为违规收费。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已包含晚自习、周末托管、小长假托管等费用,学校不得另行收取。在正常教学时间内开设的文化艺术体育类课程费用均已包含在学费中,学校也不得另行收取。

5问: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还需要交纳保险费吗?

答: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后,“学平险”等由学生家长出资投保,以自愿为原则,学校不得协助保险公司进校设点推销,不得违背学生和家长自愿原则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商业保险,不得代收或以家委会名义收取商业保险保费。

三、高中教育

6问:普通高中可以收取哪些费用?

答:公办普通高中可以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费应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公办普通高中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包括课本、作业本、国防教育(军训)、爱国主义教育、体检、伙食费,除上述服务性项目和代收费项目外,各地、各学校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地方财政已将上述项目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的,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

民办普通高中可以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可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民办普通高中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

7问:中职学校可以收取哪些费用?

答:我市实行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对自愿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民办中职学校可以向在校生收取学费、对自愿在校住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可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中职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管理参照普通高中执行。

8问:民办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的收费标准都是怎么核定的?

答:根据《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住宿成本,并适当考虑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地价格、教育权限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动态管理,收费标准调整时间间隔不得少于2年。学校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当同时公示调价理由及依据,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共性问题

9问:学生因退学、开除、休学、转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的,可否向学校申请退费?

答:可以申请退费。学生提前结束学业的,可按实际在校时间结算申请退费。

公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的退费,按实际在校时间结算,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30天折算为1个月,义务教育阶段不足15天按半个月,超过15天按1个月计算;高中教育阶段不足30天按1个月计算。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民办中小学校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后,如学生因退学、开除、转学、休学、游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或仍需保留学籍的,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结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当月按实际天数计算。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学生,事先有书面约定退费等事项的,可按约定执行。由于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以及不履行事先约定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

10问:我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有哪些要求?

答: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收费公示动态管理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应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校内醒目位置向学生公示,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和学校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一并公示。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11问:我市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是如何管理的?

中小学校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据实结算。为学生首次办理的学生证、借书证、就餐卡、校园一卡通、毕业证书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时使用或应当取得的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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