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货不对板 判决退一赔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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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1年某日T市林先生在某网络交易平台发布求购“长毛金渐层12色种公猫”信息。F市张某看到消息后联系林先生,表示有他需要的猫。而后,双方添加微信好友,通过微信聊天协商购猫事宜。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于次日确定宠物猫的具体色号、价格等内容。林先生反复强调求购的猫是“12色”,张某将林先生所购宠物猫的相关视频发送给他确认。张某多次保证宠物猫符合林先生要求,并称其与该宠物猫养户已合作两年,如有问题可以直接找他。另外,卖家张某承诺使用航空托运、三天内发货、发现有任何外形不符或疾病买家可无条件退回,相应退还费用。 双方通过微信聊天达成最终电子《购猫协议》,约定:林先生购买的是NY12色(NY:黑金色)长毛金渐层公猫一只,本猫色号为标准NY12色长毛金渐层,具有4度及以上的绿色眼色素,四个爪垫为黑色,胸前为白毛,背毛为金色,腿上无黑色纹路及黑色环路,无纹无环(具体猫的情况见图片或视频)。价格为9500元,费用包含疫苗、体内外驱虫、运输费用。林先生向张某微信支付了500元作为定金。 林先生和张某使用微信订立电子版合同后,卖家要求林先生必须先在网络交易平台支付剩余9000元,并确认收款后才能“发货”。林先生心想自己已反复确认视频,爱猫心切的他因此答应卖家要求付款并确认。卖家张某“确认”收款后,反复拖延发货,说好的空运,称因故只能改陆运。合同签订后五天,林先生收到的猫品相差,卫生条件不好,有明显异味,还有跳蚤竟像只“流浪猫”,市场价估值100元,与卖家张某承诺及拍视频确认的猫明显不符。林先生将接收的宠物猫拍摄视频发送张某,要求退货退款。卖家张某解释的理由是:“那边(养户)货弄错了,也不是我想看到的。”随后以“会换回的”“明天拍视频给你”等理由拖延。林先生虽然收到的猫不是自己心仪的宠物猫,但在双方协商期间还是负责任地照顾这只猫。双方因退换猫、退还购猫款等事宜意见不一,产生诉争。林先生将卖家张某起诉至该市法院,主张解除合同、“退一赔三”、赔偿运输费用及寄养费用等合计4万余元。 二、调查处理 林先生通过网络交易收到“猫”与其联系订购卖和家张某承诺的“猫”明显不符,感觉货不对板后将接收的宠物猫拍摄视频发送张某,要求退货退款。卖家张某解释的理由是:“那边(养户)货弄错了,也不是我想看到的。”随后以“会换回的”“明天拍视频给你”等理由拖延。但双方因退换猫、退还购猫款等事宜意见不一,产生诉争。林先生将卖家张某起诉至该市法院,主张解除合同、“退一赔三”、赔偿运输费用及寄养费用等合计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先生通过微信向张某购买宠物猫并支付货款,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合理行使权利。综合双方合同订立、发货方式、发货时间以及出现“货不对板”后张某未提供原物证据,向林先生交付明显与约定不符的宠物猫,其行为明显有悖诚信,已构成欺诈。林先生要求撤销其与张某签订的购猫协议以及要求退还购猫款9500元并按照购猫款的三倍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主张林先生应当将接收的宠物猫退还张某,由此产生的返还宠物猫的运费、寄养费用均因张某违约行为造成,是客观需要支付的必要费用,酌情认定两项费用合计3500元。法院判决撤销双方订立的电子协议,支持林先生要求卖家“退一赔三”的主张。张某需向林先生支付合计41500元款项。 三、法律分析 本案交易双方以电子版协议方式成立,即双方签字互相发送本合同电子版立即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案张某在二手网络交易平台有多次出售宠物猫的记录,其与林先生交易过程中声称其出售的猫是从其他养户处所得,已与养户合作多年,可以证明张某经常性从事宠物猫交易,可以认定为经营者。达成交易时,张某在微信和购猫协议中多次承诺林先生所购宠物猫和其发送的视频一致。在宠物猫交付过程中,张某在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上,多次违反承诺,最终交付给林先生的宠物猫与其提供的视频存在明显差异,与双方约定的显然并非同一只宠物猫。双方协商换货过程中,林先生质疑张某并无承诺的宠物猫,张某多次承诺会发送视频给林先生查看,之后也未兑现承诺,未向林先生证明其有约定的宠物猫。 综合双方合同订立、发货方式、发货时间以及出现“货不对板”后张某未提供原物证据,向林先生交付明显与约定不符的宠物猫,其行为明显有悖诚信,已构成欺诈。林先生要求撤销其与张某签订的购猫协议以及要求退还购猫款9500元并按照购猫款的三倍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近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这起案件,支持林先生要求卖家“退一赔三”的主张。 在2022年3月15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中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货不对板的网络消费纠纷典型案例。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线上销售业务范围已经越来大。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网购就是一把双刃剑,它让我们节省了时间和精力,但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许多网购消费者上当受骗,主要原因是对网上购物缺乏了解,无基本的网购安全常识,在面对不法分子所采取的低价诱惑、网络钓鱼等手段时无法分辨真假,从而做出了于己不利的行为。 因而,消费者在网购之前一定要掌握基本的网购安全常识,从而避免上当受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消费者要利用法律常识,通过对购物平台、商品的筛选,选择安全合理的支付方式,保证购买产品的质量,维护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其承诺的诚信经营,与消费者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经营活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履行经营者法定义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宣传内容客观真实,符合实际,不隐瞒缺陷。价格标示清晰明确,合同规范公平竞争。严格落实七日退货,切实保障消费者利益,尊重消费者人格保护隐私。否则会出现损人不利己甚至违约违法事件,需要承担违法后果。 为正确处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并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及司法体系,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戒,守法者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社会的公平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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