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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信息来源: 计划与财务处 发布时间: 2021-09-15 10:55 浏览次数:

《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

(2021年)

 

本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一、总 说 明

一)调查目的

为全面系统地掌握我国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的发展状况,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政策规划、督查工作进展、评价发展水平等提供决策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调查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设立,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三)调查内容

本调查制度主要调查各级各类学校事业发展情况,包括学校基本情况、班级数、学生数、教职工数、校舍、资产和基本建设投资等指标。

(四)调查频率和时间

本调查制度按报告期别分为年报和季报。

1.年报调查时间,时点指标填写本学年初(9月1日)的数据,如在校生数、教职工数、占地面积、固定资产总值等;时期指标填写上学年初至学年末(上年9月1日至本年8月31日)的数据,如毕业生数、复学学生数等。

季报调查时期第一季度为1月1日-3月31日;第二季度为4月1日-6月30日;第四季度为10月1日-12月31日。第三季度数据同年报数据。

2.《各级各类学校基本建设完成情况表》调查时期为上年度1月1日—12月31日。

(五)调查方法

本调查制度采用全面调查。

(六)组织实施

1.本调查制度由教育部统一组织。

2.统计工作流程采用自上而下逐级布置、自下而上逐级汇总的方式。调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负责,汇总后统一报送教育部。其中,教育事业统计由统计归口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学校基本建设完成情况表》由基建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3.教育部负责全国数据的汇总工作。

(七)报送要求

1.报送时间:

年报报送时间基础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报送时间为10月15日前,高等教育学校报送时间为10月31日前。《各级各类学校基本建设完成情况表》报送时间为次年3月30日前。

季报报送时间第一季度为4月15日前,第二季度为7月15日前和第四季度为次年1月15日前。

2.报送方式,通过教育统计管理信息系统(https://www.tjxt.moe.edu.cn:8000)网上报送、审核数据。

3.填报时,遵循“主体校统计原则”,严格执行《统计法》《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各项条款,按照本调查制度的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准确填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4.《各级各类学校基本建设完成情况表》资金类型的数据保留一位小数;面积类型的数据保留整数。

(八)质量控制

本调查制度按照《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2021)》有关要求,结合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实际,对统计业务流程的各环节进行质量管理和控制。

1.任务部署环节

1)印发统计调查工作文件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育部统一部署,及时印发或转发开展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落实统计调查保障条件。

2)确定统计调查对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及时更新和维护学校(机构)代码,并以此确定统计调查对象。

3)组织开展人员培训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会议、集中、网络、视频等线上线下方式开展统计培训,培训内容应全面系统、有针对性,保证基层统计人员能够准确理解调查制度,熟练操作软件和硬件设备。

2.数据采集环节

1)做好统计人员身份认证

数据填报前,需通过教育统计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填表人、统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职务等信息。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机构)填表人为具体承担教育统计任务的机构工作人员,如XX处副处长或干部;统计负责人为具体承担教育统计任务的机构处室领导,如XX处处长;单位负责人为部门主要负责人,如XX厅厅长或XX学校校长。

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承担教育统计任务的机构可以根据不同调查表设立不同的填表人和统计负责人。如,《各级各类学校基本建设完成情况表》的填表人和统计负责人应为基建管理部门人员。

2)明确职责权限

根据《关于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有关规定,填表人有填写和审核数据权限,对其所负责采集、录入、汇总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统计负责人有开通其他部门协助审核、更改填表人、提交数据等权限,对数据真实性负主体责任;单位负责人有审核和提交数据权限,对数据真实性负主要领导责任。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有发现疑似问题并退回核实权限。

3)填报单位工作部署

按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部署,学校应成立统计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承担教育统计任务的机构,根据调查表分解工作任务,确定提供行政记录或统计台账的业务部门。

4)填报单位审核原始数据

学校具体承担教育统计任务的机构应按照随报随审的原则,及时接收各业务部门的行政记录或统计台账,对数据完整性、逻辑性等进行审核,经核实确属业务部门填报错误的,应及时退回要求业务部门修改后重新上报,并保留修改记录和相关说明。

5)填报单位数据上报

学校上报数据应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并留存相应会议纪要,最终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数据上报后,若需修改,需录入修改理由,经上级单位审核通过后学校方可进行数据修正。审核过程、修改理由、修改内容及下级单位对核实情况的答复均记录在系统中。

3.数据审核汇总环节

1)审核接收数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逐级开展集中审核汇总工作。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工作环境下,应使用统一的教育统计管理信息系统接收学校上报数据,汇总后对结果进行计算机审核,保证完整性、逻辑性、准确性。同时进行人工审核,综合运用历史数据比较、横向数据比较、数据偏差分析、相关性分析等多种方法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保证数据协调匹配、趋势合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需在教育统计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集中审核汇总时间安排。汇总后数据应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并留存相应会议纪要,最终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2)反馈疑似问题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查明数据的疑似问题,经核实确属学校填报错误的,应及时通知下级教育行政部门退回学校核实修正。相关过程均在系统中保留修改痕迹。

3)按时完成任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配备充足的力量进行数据采集、审核、汇总,制定切实可行的进度表,强化对统计工作每一个环节的时间管理,保证统计数据的时效性。

4.统计资料归档

公开使用数据以教育部集中审核汇总后下发数据为准。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部下发数据,做好归档及灾备工作。

教育部保存全国及分省综表数据。其中,电子数据资料、纸质全国综表保存期为永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的纸质综表在教育部保存2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比照教育部保存相应统计资料,其中,学校上报的纸质统计调查表应当至少保存5年。

学校电子数据资料和纸质统计调查表应永久保存,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至少保存5年。

(九)统计资料公布的时间、渠道

每年上半年对社会公开发布教育事业统计公报,下半年公开出版《中国教育事业统计年鉴》以及年度教育事业发展进展报告等。

(十)统计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不定期共享各种统计资料,如:教育统计快讯、教育统计简明分析、教育统计摘要、各类专题分析报告等。综合统计数据按照相关协议无条件共享。

责任单位: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责任人:分管司领导

(十一)使用名录库情况

本调查制度使用本部门基本单位名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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