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惩侵犯儿童的“咸猪手”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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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8年某日,顾某某(19岁,无业)在某中学附近蹲点,趁被害人田某某(女,13岁)和王某某(女,12岁)放学经过其身边时,伺机摸其二人手部、胸部,后被附近的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后,顾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顾某某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给儿童身心健康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顾某某在被害人就读的学校附近实施猥亵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经某法院审理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说法】 被告人猥亵儿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该从重处罚。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典型意义】 现实中针对女性,尤其是未成年女性、幼女实施的“咸猪手”、“暴露癖”、“性骚扰”等事件时有发生。选取该案例旨在警示社会大众,针对儿童实施“咸猪手”“性骚扰”行为,即使行为轻微,但由于侵犯对象为儿童,法律必将予以严惩,以期最大限度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咸猪手”案件往往因为报案不及时,导致取证困难,进而使得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以案为例,希望每个孩子、父母以及孩子身边的每一个“大人”都能勇敢起来,对每一次“咸猪手”大声说“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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