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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工会台州市委员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信息来源: 教育工会 发布时间: 2021-12-06 13:1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中国教育工会台州市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工会)。

单位住所为台州市康平路188号。

第三条 教育工会是经中共台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台州市教育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教育工会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开办资金10万元。

第五条 教育工会宗旨: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条 教育工会业务范围:

(一)负责教育系统工会相关工作,履行工会“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各项职能。

(二)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推进学校依法治教和民主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三)完成台州市教育局和上级工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教育工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台州市教育局。

第八条 教育工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台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教育工会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教育工会“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台州市教育局之于教育工会的权利与义务:

(一)台州市教育局的权利

1.提出教育工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2.核准教育工会章程草案。

3.监督教育工会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4.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权利。

(二)台州市教育局的义务

1.支持教育工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制止或排除侵害、妨碍教育工会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2.为教育工会提供稳定增长的办会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会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3.维护教育工会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教育工会发展。

4.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义务。

第十一条 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一)职工的权利

1.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2.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3.知悉教育工会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4.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5.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职工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教育工会各项制度规定。

2.践行教育工会宗旨,维护教育工会利益。

3.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4.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教育工会所属的教育局党委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三条 教育工会所属的教育局党委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教育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四条 教育工会所属的教育局党委建立健全党委会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委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教育工会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需经过教育局党委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教育局党委内通报,听取教育局党委的意见建议,接受教育局党委的监督。

第十六条 教育工会所属的教育局党委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教育工会所属的教育局党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 教育工会所属的教育局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是党委工作第一责任人。教育工会所属的教育局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八条 教育工会所属的教育局党委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九条 教育工会设主席1名。主席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教育工会建立委员会议制度:

(一)议事决策范围

1.学习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讨论提出贯彻落实方案。

2.研究工作和发展思路、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及重要政策、制度制定。

3.研究单位经费预算安排,以及重大经费开支。

4.研究重要会议、活动的准备事项。

5.研究市教育局布置的重要任务。

6.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安排的重要事项。

7.交流教育工会领导分工范围内的重要工作进展情况,研究相关工作措施。

8.研究确定其他重要事项。

(二)委员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1.委员会议由主席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

2.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教育工会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3.实行教育工会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议题由工会领导班子成员汇报,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4.参会人员应在认真听取汇报的基础上,充分发表意见。

5.主席在充分听取与会成员意见基础上,归纳作出决定;会议决定应明确、完整、具有可操作性,利于执行和落实;会议记录保持完整并存档。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四条 教育工会建立委员会议制度,委员会议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教育工会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委员会议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教育工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议每年举行1次,由主席召集,超过三分之二委员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委员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学习各级党委、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工会业务部门重要文件精神。

(二)听取教育工会工作报告、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重要事项通报和主要工作安排,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六条 教育工会干部人事由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教育工会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教育工会日常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条 教育工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条 教育工会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遵照主管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教育工会的资产财务由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教育工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教育工会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教育工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教育工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教育工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教育工会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教育工会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中国教育工会台州市委员会委员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教育工会班子会议或工会所属教育局党委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 教育工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教育工会因宗旨业务范围发生变动、事业公益属性改变、机构撤并等情形需终止的,需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同时报台州市教育局和中共台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台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工会经费、资产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等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和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经批准,不得改变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和产权关系。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资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者解散,其经费资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是教育工会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教育工会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教育工会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中国教育工会台州市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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