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民办学校退出办法(征求意见稿) |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民办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以及民办培训机构。无须取得教育部门前置许可的从事艺术、体育等培训的民办培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办学校退出的具体方式包括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办学。 第四条 发挥市场在民办教育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推进民办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教育产业发展动力。发挥政府在民办教育发展中的监管和引导作用,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健康发展。
第二章 退出方式 第一节 民办学校分立 第五条 民办学校分立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 新设分立是指现有学校分割为两所或者两所以上的民办学校,现有学校注销。 派生分立是指现有学校的一部分分立出去成立一所新的民办学校,涉及资产分割的,现有学校财务清算后继续办学。 第六条 民办学校分立基本程序 (一)民办学校董(理)事会作出民办学校的分立决议,报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 (二)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三)公告债权和债务人; (四)签订民办学校分立协议; (五)民办学校清偿的剩余财产处置; (六)民办学校分立审批登记。 第七条 因分立而存续的民办学校,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分立而终止办学的民办学校,报登记机关依法注销。新设分立后新设立的民办学校,需要依法办理学校设立审批登记。 第二节 民办学校合并 第八条 民办学校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 吸收合并是指一所民办学校吸收其他学校,被吸收的民办学校注销。 新设合并是指两所及以上学校合并设立一所新的民办学校,合并各方终止办学。 第九条 民办学校合并基本程序 (一)参与合并的各民办学校董(理)事会作出合并决议,报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 (二)参与合并的民办学校签订合并协议; (三)参与合并的民办学校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四)参与合并的民办学校公告债权和债务人; (五)进行资产合并和财产处置; (六)民办学校合并审批登记。 第十条 因合并而存续的民办学校,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合并而终止办学的民办学校,报登记机关依法注销。新设合并后新设立的民办学校,需要依法办理学校设立审批登记。 第三节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 第十一条 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基本程序 (一)民办学校董(理)事会作出变更决议,报经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审核同意; (二)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三)公告债权和债务人; (四)民办学校变更审批登记。 第四节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包括依申请终止办学和强制终止办学两种情况。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基本程序 (一)民办学校依申请终止办学的,由民办学校董(理)事会作出终止决议,报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 民办学校强制终止办学的,由审批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决定; (二)公告债权和债务人; (三)民办学校债务清偿; (四)民办学校剩余财产处置; (五)民办学校注销登记。
第三章 清算办法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清算根据是否自行组织清算,可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 普通清算是指在审批机关的监督下,由民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自行组织清算。 特别清算是指民办学校由于以下原因不能自行组织清算,而由审批机关或人民法院出面直接干预并进行监督的清算: (一)民办学校无力自行组织清算工作; (二)董(理)事会对清算事务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三)债权人、董(理)事会中的任何一方申请进行特别清算; (四)民办学校的清算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清算应按照学生和教职工权益优先、全面保障的原则开展各类清算工作。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除举办者变更清算外,其他清算都应该在学校一个学年结束后开始清算,学校董(理)事会审议通过清算议案之日,或者审批机关核准学校清算之日为清算开始之日。破产清算以人民法院判决裁决民办学校终止之日即为清算开始之日。 第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中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清算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成立清算组; (二)编制教职工和学生安置方案; (三)公告债权和债务人; (四)清查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五)在对非营利组织的资产进行估价的基础上,制订清算方案; (六)执行清算方案。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清算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80日,如情况特殊,确需延长的,应经原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原审批机关有权监督学校清算工作,必要时可以调阅特定事项相关文件资料,并提出监督意见。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清算报告应经学校董(理)事会确认后,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章 处置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有在校生的民办学校,在启动退出计划时应制定教职工和学生安置方案,必要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将学生安置到其他学校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退出后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学生学费、杂费和其它与学生相关的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 (三)应缴纳的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用; (四)其他债务。清偿本条(一)(二)(三)项之后的剩余财产不足偿付本项债务的,则按比例清偿。 第二十五条 根据民办学校法人类型和设立时间的不同,对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采用有区别的处理。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补偿或奖励数额综合考虑举办者原始出资和2017年8月31日前投入的后续出资、已取得的合理回报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市、县政府已出台相关规定或与民办学校有约定且仍具有法律效力的,从其规定(约定);没有约定的,清产后的剩余资产仍有结余的,按不低于学校结余资产20%的比例给予奖励,具体由民办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确定。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民办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 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退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教育局、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台州市民政局、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