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办法(征求意见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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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民办学校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管理的办法,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提高质量,办出特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11月7日前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现有民办学校),包括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以及民办培训机构。 第三条 非义务教育阶段优质规范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可以选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选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其土地、房产产权清晰且无抵押,无严重负资产,办学场所符合标准要求。 第四条 在同一校区一贯制办学的现有民办学校,若非义务教育阶段申请选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对学校资产进行分割登记,并符合相应独立办学条件,否则,应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五条 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程序: (一)现有民办学校董(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选登记决议,并由所有董(理)事签字确认; (二)现有民办学校凭董(理)事会决议书向审批机关提出选登记申请,并附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股东)名单,报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 (三)申请选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股东)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四)现有民办学校董(理)事会作出清算和注销本学校的决议,成立学校清算注销工作小组,制定并通过学校清算注销方案;现有民办学校凭董(理)事会决议书向学校审批机关提出清算注销申请,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 (五)现有民办学校清算注销申请获得批准后,学校清算注销工作小组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清算期间的财务,由学校清算注销工作小组承接,现有民办学校注销前继续承担办学的权利和义务; (六)现有民办学校经董(理)事会确认后,将清算注销工作结果、学校清算报表送审批机关核准,净资产分配处置方案报送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对学校清算注销工作结果和净资产分配处置方案作出书面批复,并牵头有关部门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 (七)营利性民办学校凭现有民办学校批准的办学许可证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审批机关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 (八)现有民办学校在民政部门或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 学校清算的净资产按照资产来源划分为举办者原始出资(含学校续存期间追加投资额)、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办学积累(含土地增值)等四类。 第七条 设立市县两级民办教育公益基金会。 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所形成的社会公共资产由市县两级民办教育公益基金会所有。 第八条 按照有利于调动民办学校举办者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原则对学校净资产进行处置。 (一)原始出资额(含学校续存期间追加投资额)按照历史成本原则认定为学校举办者所有。 (二)学校清偿后的剩余资产仍有结余的,按不低于学校结余资产20%的比例给予奖励,具体由民办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确定。 (三)返还给举办者原始出资额(含学校续存期间追加投资额)和给予举办者奖励后的剩余资产为社会公共资产(含办学期间历年的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其所有权归市县民办教育公益基金会所有,以发展公益事业为目标继续用于台州市区域范围内的民办教育事业。 第九条 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在学校注销中所获得的所有资产,必须全额投入所登记成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十条 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应改为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使用土地;原以出让方式供地的,按规定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现有民办学校,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权需转移给选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其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改为出让后方可列入清算范围。列入清算范围的土地资产可以补缴土地出让金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补缴土地出让金按照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的差价确定。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缴纳或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为营利性学校,土地使用权不转移给营利性学校的,其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回收价款按现时点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计算。举办者要求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可以采用租赁方式。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应缴纳的各类税费后,剩余部分用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涉及的不动产,在向国土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后,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交易申报审核,税务部门完税后办理转让登记。 第十二条 民办教育公益基金会所持有的净社会公共资产,本着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原则,按照以下三种方式予以处置: (一)出让净社会公共资产。鼓励选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一次性出资向民办教育公益基金会购买社会公共资产用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 (二)出租净社会公共资产。民办教育公益基金会将净社会公共资产出租给选登记为营利性的民办学校管理和使用,由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固定回报率向民办教育公益基金会支付资产租赁费。 (三)参股办学。民办教育公益基金会所持有的净社会公共资产按评估入股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股东权利,参与收益分成。 第十三条 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过程中所需要缴纳的各种税费,相关部门应给予减免政策优惠。 第十四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继续接受审批机关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管,要坚持办学的公益导向,依据章程办学和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由台州市教育局、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台州市民政局、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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