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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教师资格对普通话水平有何要求?

信息来源: 台州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 2014-11-03 00:00 浏览次数:

    《教育法》规定我国各级各类学校教学都应当推广使用普通话。《〈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教语用[2000]1号)和我省的有关文件规定,凡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除符合免试条件者外,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均需参加普通话测试,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语文(汉语言类、对外汉语)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1955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可不参加普通话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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